河西区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河西区历史悠久、地理位置优越。传说殷周时,总兵官李靖驻守陈塘关,哪吒在九湾河闹海的故事就曾今发生在境内陈塘庄一带。界内的津门古刹挂甲寺,始建于隋唐时期,唐太宗李世民东征,在此寺奏捷挂甲。至明清,已形成若干村落,驻军屯田种稻,穿渠引水,被誉为小江南。清末民初,随着近代工业的发端,商业亦趋兴旺。
1917年,建成天津市第一个行政建制区。 

  河西区为天津市中心区之一。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资本主义列强势力侵入,1895年境内东北部部份地区被辟为德国租界,1937年又遭日本侵略者的占领与掠夺与欺凌。解放前,其东北部是军阀政客、达官显贵、洋人买办的乐园;中部是各地穷苦劳动者聚居的“五万杂处”之地,多为城市贫民中的最低层;西南部是以农耕为主的分散的农家村舍。岁月沧桑,河西人民在这块土地上,深受外国侵略者和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双重盘剥与压榨,吃够“三座大山”的辛酸苦辣的滋味,是近代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典型地区之一。河西人民为翻身解放,反对侵略,反抗压迫,谱写了许多坚持正义、不畏强暴、同仇敌忾、为国捐躯、可歌可泣的英雄业绩。

  河西区是中外宾客了解天津的窗口。以友谊路为轴线,四周分布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外国首脑来津下榻的迎宾馆、天津宾馆、喜来登大酒店、水晶宫饭店,以及国内外宾朋云集的天津大礼堂、天津国际展览中心、天津商业银行、北方金融中心、友谊商场等一批商贸、金融设施。全市重要的政治活动、国际交往、经贸科技文化交流多在这里举行,既是本市重要的政治活动中心,也是沟通世界、联系各地的涉外窗口。